退警總會組長黃國珍於本(一○七)年十月十五日前往考試院保訓會,就銓敘部對於復審書內容作答辯,代表退休警消人員表達意見,茲摘錄如下:
一、銓敘部問: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對人民財產權予以限制,不違反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之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又退撫法系爭規定,即於在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可以領取合理退休所得,並無違反制度性保障旨意。
黃組長答:(一)國家減損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並不是保障,而是一種剝奪,其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旨意不符,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是在為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條件下始得為之,且其手段必須在損害最小之程度範圍內。「年金改革」將所得調降至六成,不符比例原則。(二)憲法第十八條對公務人員之保障範圍及於退休金(釋字第七六○號參照),公務人員於退休時,其退休所得已受退休時之法律所規範,如再另以法律減損,難道是制度性保障的本質嗎?
二、銓敘部問: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黃組長答:新法規可以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那麼這種「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是屬於什麼關係?如指「退休給付債的發生關係」,則在系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如指「退休給付之債的履行關係」,則債務人在履行中並不得事後單方變更已發生之債的給付數額。(釋字七一七號大法官黃茂榮協同意見書)。如果對於法律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可以任意修正,那退休給付債權時永遠變成不確定狀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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