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會於4月23日陳抗遊行時,向監察院遞交陳情書,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相關法案是否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是否有違憲之疑義,相關公教之權益有無被公平合理之對待等情,經監察院調查竣事,於107.10.15以院台教字第1072430376號函復,內容A4紙長達159頁略以:
公務人員退撫法(新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公務人員之財產權。
新法實施後,公共服務品質與國家競爭力必將下降,嚴重影響常任文官制度。
年金制度定期檢討,使退休給付債權永成不確定狀態;改變請領資格,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以國家做為第三人而非雇主身分,繳費義務與退休所得不相稱等。違反信賴保護、比例、誠信及平等原則,侵害公務員之財產權與生存權。
退撫基金經營與管理均政府為之,對基金得否永續經營之根本問題未全然解決,肇致公務人員不安。
新法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計算並未扣除自提退撫部分,定有上限下限之規定,更以服務年資逐年遞減退休所得,等同多重剝奪相關人員權益。
未考量高等教育機構之教育人員養成過程及國家整體競爭力之影響。
對公務人員退撫舊制之精算報告錯誤。
減少退休給付及優惠存款利息,手段粗劣未盡完備。
監察院已於107.10.9聲請解釋憲法。 (秘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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