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居眷舍十六坪, 屈指住了四五春。 保二催還施壓力, 分批移送到法庭。 其二 回顧公職數十秋, 辛勤勞苦從不憂。 今遭催舍送法辦, 耄耋之年兩淚流。 註:(一)筆者等各住戶係保二退休人員,於民國五、六、七十年間依資績計分順序配住十六坪眷舍,歷四、五十年矣。今由保二催還,為能討回,分四批移送法院辦理。 (二)憶當年任職期間,日夜加班從不計較個人辛苦,一心只為保二打拼,績效顯著。今逢八、九之高齡被送進法院,情何以堪,老淚潸潸往肚內吞。 (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