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奉派高雄縣刑警隊社會組隊員。年末某日夜晚,前往隊部拿起數張各旅社的「旅客登記簿」,進入鑑識室,以王雲五「四角號碼」核對通緝卡片,一名侵占通緝犯投宿在鳳山市三民路一家小客棧,即刻帶手槍、手銬等,騎自有的一台廿八吋單車馳赴緝捕,很順利緝獲歸案。
回隊繼續查核旅客資料,發現王××是傷害通緝犯,投宿在附近一家小旅館,即前往緝捕歸案,製作筆錄,完成程序。再返回鑑識室,查核尚未查的登記簿,嚇然又發現附近小客棧又投宿有一名詐欺通緝犯,迅即騎單車前往逮捕歸案。
在將近百名投宿旅客中,竟過濾查獲三名通緝犯,頗感意外,翌日上午簽報告,連同所有資料附陳隊長批送保安隊派員分送通緝機關結案。個人覺得過了一個滿足的夜晚。
(廖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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