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據新聞報導,新竹市有一位婦人,因氣憤機車駕駛人無故佔用汽車停車位,因此,故意將該機車移到馬路中央,以示警告。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
  經查,婦人看到鄰居想停汽車停車位,但已被一位機車騎士大辣辣的佔用。這名婦人非常氣憤,主動將機車移置到馬路中央。機車騎士來取車時,發現機車停在馬路中央,當時行人車輛眾多,人車安全堪虞,還好尚未發生事故。機車車主私下擔心,萬一有車輛不小心,撞上他停放的機車,造成人員傷亡,如果找不到移車的人,刑事責任應該誰來負責。屆時,機車車主勢必含冤百口莫辯。機車車主氣憤之餘,主動向警方報案,請求處理。
  警方接受報案後,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發現係住附近一位陳姓婦人移動該機車。經傳訊該婦人出面說明。婦人到案後,坦承張先生找不到停車位,主動幫忙將違規的機車移開。警方調查後,確認陳姓婦人的行為,確有致來往車輛有危險之虞。全案依刑法第一八五條:「壅塞陸路或其他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之公共危險罪。」將陳姓婦人函送地檢署偵辦。
  公共安全,人人有責。在車位一位難求的情形下,機車騎士任意違規佔用汽車位,非常不適當。婦人一時興起,意氣用事,未注意大眾的公共安全。雖然事後辯稱並無惡意,但危險行為已造成,處事有欠周全。本案例告訴我們,人人應有基本的危機意識及法律常識。否則,發生嚴重後果,將後悔莫及。 (李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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