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推薦退休同仁旅遊好去處前,先分享警光山莊的背景。
筆者一○六年任職於警政署後勤組承辦全國警光山莊或會館業務,當時正值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所訂的法源依據(即針對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設置),是依據一○○年版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訂定相關辦法管理之,惟該條文已於一○四年經立法院委員提案三讀審查通過予以刪除,同時並增訂第七十條之二提供既有業者十年申辦旅館業登記證之過渡期。
由於全國警光山莊或會館不僅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複雜層面並涉及相關主管機關權責。藉此,為了解因應發展觀光條例一○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後,是否能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委外經營,全國警光山莊或會館與原申請公用目的性不同,非屬招待所性質,如委外經營具有私益目的,恐面臨原有的國有公用不動產要繳回等問題,待須解決。
鑑此,筆者在這段期間除蒐集了解各地方警光山莊運作情形及調查土地使用分區、建物情形,而有幸到全國各地警光山莊走一回。除了解各地方特色外,針對警光山莊的經營管理及營運,以筆者在當時所了解情形,大概說明如下:
很多同仁認為警光山莊老舊設施為何無法好好改善,主要由於全國警光山莊或會館,收費部分目前均無委託民間財團營運,且其所收取之清潔費由各警察局訂立收費標準,採公務預算編列方式,部分單位採特種基金預算編列,並就收入部分解繳國庫,亦無提供一般民眾住宿。往往我們同仁到全國警光山莊、會館,會覺得設施老舊,除因受限於其採預算編列方式,有所侷限外,部分警光會館如目前臺南市警光山莊及花蓮警光山莊是採用特種基金運作方式,而自給自足。
所以就全國警光山莊或會館部分,以臺南市警光山莊及花蓮警光山莊經營情形相較於其它縣市以公務預算編列預算,就硬體設施上能針對需求予以改善,畢竟警光山莊或會館有別於旅館業,非以營利為目的,警光山莊或會館設立之目的於警察機關警光山莊會館管理規定第二條爰明定特定之使用對象。
話說筆者在一○六年走訪過全國警光山莊或會館迄今,十三處減少為十二處(廬山警光山莊於一一○年一月一日停止營運)。以全國警光山莊或會館溫泉區而言,個人非常推薦臺中谷關警光山莊(已於一一○年重新翻修),或者到臺南關子嶺溫泉警光山莊也已重新整理翻修,希望能以廉美價位提供同仁最好的服務品質。(新月儷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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