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四十三年六月我在警員班廿二期畢業後,派在嘉義市保安隊服務,與交通隊合併辦公。隊部地址在吳鳳路,係竹造「違章建築」平房。
保安隊勤務項目是值班及警局大門警衛,以及每週一次到戲院臨檢,勸導民眾「唱國歌應起立」,依勤務規定執行,沒有績分或件數之要求。我是新鮮菜鳥,認為「可以」啦。
有一天下午,我擔任警局門崗勤務,同學楊先生下班途經門口,特來打招呼,見我配戴手槍,便說:「我服役軍士教導團時也是用這種手槍。」
緊接著伸手「取走」我的配槍,將右手指伸入扣扳機後左手拉滑套,子彈迅即擊發。陳督察長立刻到來關切,結果楊員被禁閉處分,訓示我:「如果打死人,你要怎麼向他的家人交代?」我心中非常難過,無法回話。
不久,我受到「記過」處分。
半年後,我被派到市區南門派出所,勤務區是祐民里。當時我廿歲,穿中山裝制服,大肩章一線一星,胸別圓證章一枚便衣可供識別,底薪七十元,可以腳踏車代步,配備白朗林手槍附槍帶。工作屬責任制,每日上班時數超過十小時,但無加班費、超勤費、慰勞假等福利。暫住在日據「保甲事務所」,所內隔成簡陋四間,可供四名員警使用。
當時重點工作是,每天要取締腳踏車夜行不開燈。有次在所前路口取締時,遇到自稱是法官並出示調查證,我說:「旁邊很多人在看,能放行啊?」
於是,我把那位法官帶到派出所內,完成任務,事後想想,真是「虎口上拔毛」呢?幸運,這位「法官大人」事後沒有「算後帳」。
在東市場的勤區最為忙碌,每天都要整理環境衛生、流動攤販及妨害交通事件,尤其是每季縣府環境衛生督導團定期來檢查,他們陣仗很大,我當然也紮紮實實對應。事實上,在他們要來檢查三天前,就要各攤位全面清潔一次,而在檢查前一天,還請義消借用消防車接水帶清洗地面及水溝。
那時還有一項「怪勤務」是:取締牛車超載稻草。那時我的勤務區大部分是農地,以種稻為大宗,在這種場次取締「牛車超載」,恐怕算是「世界僅有」吧?
在取締時,要先將牛隻綁在樹旁,把牛車停妥,做完「筆錄」,帶著「違警人」用走路或騎腳踏車把他載到分局,處理完再載他回到派出所,交還他牛隻及牛車,放行時還要有保證人證明「牛、車平安」,才算完成勤務。
在稻田邊的大馬路取締牛車超載稻草,想法作法都奇特不要緊,而過程的費時(超過數小時)費事,才讓我感到「食以民為天」的不容易。
退休好久了,回憶「一線一星」的勤務與瑣事,看看今天動輒開槍使刀,真是今昔難以比倫。(黃春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