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可否拒接警政署派任的局長
此次警察局長調動,媒體的報導有立委要求台北市長蔣萬安拒絕接受警政署派任的張榮興接該市警察局長;蔣市長為不影響警察調動,仍不予同意。
翻開警察歷史,不乏縣市長不接受警政署派任的警察局長的案例,有的還要求更換局長人選。例如前高雄縣長余政憲不接受局長施志茂,宜蘭游錫?不接受謝銀黨,嘉義縣李雅景不接受王文忠。警政署不得不找有力人士溝通,最後縣市長均勉強同意,然而卻造成警察人事異動的困擾。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王文忠接任嘉義縣警察局長,當天下午的就職典禮,嘉義縣有五位縣議員帶木頭枴杖綁紅布到警察局,要求筆者(當時任副局長)代表王局長接枴杖,我看到電視媒體架著攝影機在樓下等待要拍攝我接枴杖的畫面。當時,我立即拒絕去接受,轉頭回辦公室。而議會當天的開議,民進黨議員林國慶質詢我:「為何不接拐杖?」
我回答:「王局長是警政署派任,我不能代表他接跛腳枴杖。」
當時縣長李雅景不是不歡迎王局長,而是要抗議中央統籌分配款給嘉義縣太少,甚至在局長室貼封條,不讓王局長進入辦公室。
其實,王局長待人誠懇,做事認真,工作表現優異。最後,李縣長肯定其能力,以後兩人相處融洽。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一條,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又地方制度法第五六條,縣市政府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法律規定縣市長無此任免權。
若縣市長可指定其屬意的警察局長人選,想當局長的就去抱人家大腿、走後門;在當局長後,執法必很難依法與中立,造成警察人事混攪,警察前途堪憂,要治安問題日進正軌,讓全民讚譽,恐怕公評不斷!(徐雙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