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地方是民國七十年就蓋好的五樓公寓,八十五年立法院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政府才規定新蓋的公寓大樓必須成立管理委員會,才能申請到建物使用執照。建管單位會先要求建商在銷售時,就必須登錄購買人,並建立區分所有權人;等交屋完成產生各樓委員、監察人、主任委員人選,召開管委會議記錄等資料,向市政府建管處申請成立管理委員會,再到稅捐處申請統一編號。
我住的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之前的老舊公寓,別說公寓很多華廈和大樓也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有的是為了管理方便,只以簡單資料向公所報備,沒有準備前段說的一堆資料,向市政府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申請核准。
近年來公共集合住宅、場所、公寓、大樓不斷有大小事件發生,政府也越來越重視,就如幾個月前高雄市發生的城中城住商大樓火災,造成四十六人死亡、一百多人輕重傷的慘劇。這才發現,公寓大樓管理管委會的重要。
凡事起頭難,無中生有畢竟是不容易,我住的公寓同個地號有A、B棟一三五戶,住了快四十年,了不起同樓梯上下層左鄰右舍幾戶認識而已。所以好像瞎子摸象,不知從何做起。所幸本社區住戶有位在建管處上班,幫了大忙。他知道市政府有請民間業者管理公司來負責免費輔導說明,所以就找幾個熱心義工來協助。
公眾的事情,各種情況都有,有人根本不理會、不配合,或找不到區分所有權人,有出租戶的,有人住在中南部的,甚至有人在國外。他們認為,住了幾十年都還好,只是建物老舊沒有立即危險,頂多是小問題有漏水)滴水、牆壁龜裂等情形,若成立管理委員會可能就要收費,當然不配合。
再說,剛好又碰上新冠疫情影響,開會時間、地點、人數的選定,都必需依政府的防疫規定辦理。這項做好防疫措施工作,我和幾位義工、熱心人士努力付出,找人確認住戶、支出行政費用、出勤聯絡協調等等,要付出很多功夫與努力,我們幾位只得「幹」下去,直到完成!日思夜想,要在老舊公寓成立管理委員會,困難問題所在多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