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伯的調解藝術

 
 


  回憶昔日家父擔任里長,熱心公益,待人和藹,敦親睦鄰,服務桑梓不遺餘力,深受擁戴與敬重。

  在當時,各鄉鎮尚未成立調解委員會,里內若發生大大小小糾紛事件,均請求里長從中調處,家父的調解案件因而不計其數。

  事實上,家父排難解紛「功力」,人人稱讚而佩服,並為里民免除興訟之苦和煩惱,里區社會遂安詳和諧。

  家父平日走遍里內每一個角落,查訪里民生活,探求民隱,隨時主動服務,確實做好為民造福工作。為期排難解紛,公正合理,家父遂訂立了「十項原則」,我認為很具調解藝術,特予臚列如下:

  一、請求排解糾紛案件,杜絕因循敷衍,推拖延宕,切實做到隨到隨辦。

  二、調解複雜案件,來龍去脈,澈底分析,深入瞭解,如何妥適化解,事前做好功課,摒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官僚鄉愿的心態處置。

  三、糾紛案件,在合法、合情、合理的職務範圍內,應儘速調解,熱心服務。

  四、對於粗暴蠻不講理的里民,應站在不亢不卑的客觀立場,以委婉柔順的言辭,陳述利害關係,和高度藝術智慧與見解,從中調處,所謂「一語點破夢中人」,俾雙方心服口服,圓滿接受而解決。

  五、調解工作,不接受請託關說,以及非份之財,秉公處理,清廉自持。

  六、做好調解工作,演好調解角色,作為修善積德。

  七、調處案件講求公平,不得偏袒徇私,光明正大,完美裁斷。

  八、凡調處涉及利害關係之事,以溫和的語氣與誠懇的動作,闡述「有量就有福」的真諦,俾雙方各「辭讓一步,海闊天空」而順利解決。

  九、凡案件涉及機密以及隱私問題,絕對遵守保密規定,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十、隨時充實自我學識素養,提升調處能力和增進技巧方法。

  家父對促進地方團結和諧,孜孜矻矻,堅守里長崗位,默默付出而不求回報,因而獲得廣大里民共鳴,留有寬懷「里長伯」雅譽。(鄭模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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