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繩原名係捕繩,從日據時期至台灣光復後延用迄今,民國四十二年在台灣省警察學校受訓時,設有「捕繩術」課程,由徐秀男教官擔任授課。
捕繩長十公尺是麻纖制繩,質料很強韌,使用功能受肯定。綁住人犯時堅固牢牢,不易解開也難拆斷。
其繩前端有小圓套圈稱為「蛇口」,套住人犯衣角或褲襠等處,一拉緊捕繩即能牢牢纏住,脫不開及拉不斷之功能,百試不脫離。並有摔繩操作法及收納,收繩時將「蛇口」先套入小拇指以8字形與大拇指來回攀繞後,收起繞圈收納。
綁法有二:(一)男子結:綁繩打結之稱呼,(二)聯結:是人犯二人以上押解綁法,尚有六種綁法,因搬遷,年久健忘了課本放置處。
今之監獄及看守所,地檢署法警室,依戒護法廿二條戒具之使用規定,得施行戒具警繩,防止人犯脫逃出庭時之必要。
惟時代在改變,今為了方便均使用手銬,不用立法戒具未受重視應用,只用在手銬綁住捕繩打結或綁在固定坐椅而已,未好好使用。
台灣光復後沿用日據時期方式,派出所解送竊盜犯(小偷)至分局時,均用捕繩綁住,讓人犯頭帶草帽,只露雙眼並手持響鑼,沿路敲打步行(警察在後拉住捕繩),讓路過民眾知悉犯罪之下場,也可教育並警惕民眾守法、宣導之目的。
警繩的回憶與簡述,係昔日安定社會,防範犯罪嫌犯最佳效果,是個有趣題材吧。(黃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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