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擔任「交通稽查」的趣事 黃裕鐘
 
 


  新聞報導有位先生因身分證字號常遭冒用而惹來屢遭警察機關、地方法院的傳喚。勾起余工作經歷的回憶。
  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台北市政府將市警察局交通科的業務移撥納編成立交通局,並新招聘三百五十位交通助理人員,其中五十位供交通大隊應用,三百位則歸停車管理處,成立交通稽查分隊,專責拍照取?和路邊收費停車場之逾時停車未繳費案件取締。因其未具備司法警察身份,無法開立交通違規告發單。之後由市長許水德先生裁示:市警察局派員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支援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執法小組」名義,進駐協助,以克服問題。而余即被指派專責此業務,交通稽查分隊的交通違規逕行舉發通知單,就以余具名告發,單位主管則以交通大隊第三組組長(蔡明河)掛名。
  交通稽查分隊將人員分成十四小隊,另加四組停車收費組,每一小隊、組保管一顆依十天干、十二地支由乙至酉編碼余之職名章,供填寫逕行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使用。每個月的舉發案件即達到六十萬件左右。因此,只要違規被通知人向法院聲明異議,余就收到傳票而出庭。
  第一次到彰化地方法院出庭時,法官當庭訓誡余:「怎麼當警察如此惡質,多人告你?」且另有三件余的案子呢。余只能詳加解釋自己的「身份」呢。
  另有一回,一名女士違規者一週收到四張逕行舉發告發單,找民意代表向警察局長述說,怎麼告發主管都是我?她覺得「很怪」,造成她心生恐懼,不敢出門。而局長和秘書們看到案件舉發通知單,亦是大感驚訝!經督察室調查之後,才瞭解有一個「黑單位」的存在。
  那時各地方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聲明異議案件的法官,幾乎都知道有余這個「職務人頭」,也較好配合處理案件。更協商出有關受理之聲明異議案件,如果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先向處罰機關陳述之規定,逕向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案件,就以程序不符逕予駁回。余亦減輕許多奔波勞累。而這個「職務」已由我獨撐了十六年呢。
  余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退休之前,將所有業務移交稽查分隊並輔導接軌,使用之所有單位章、職名章收回銷毀。隨著余之退休,此單位亦自然消失。傳奇乎!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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