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遺族可請領 遺屬年金
或6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
關於退休前選擇請領月退休金的警察人員亡故後,除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外,其餘則請領遺屬一次金,其遺族可以向該警察人員最後服務機關人事室,申請領取6個基數〈退休審定本俸乘以2再乘以6〉的遺屬一次金。譬如某員警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退休,則其亡故後之遺族可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人事室」提出申請,其「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所領本〈年功〉俸額再乘以6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
擇領月退休金之警察人員亡故後,其遺族除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要件,改領遺屬年金〈按亡故退休人員最後支領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定期發給〉外,可依第43、44條之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其計算如下:
一、依亡故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亡故退休人員退休時審定本俸加計一倍金額,並給與6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項餘額者亦可申請。
擇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各機關人事單位於停發退休金時,亦會主動聯繫相關遺屬金申請事宜。爰提供以上說明供參,勿忽略自己家人之權益。〈警政署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