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栽贓•我幸逃過

 
 

  初任刑事工作,一切還很生疏。接獲上級指示:「八堵里文武巷有游、許、陳等三人,開設以骰子為賭具的職業賭場,前後對中台煤礦員工多人,詐得新台幣數百萬元,即刻派員取締。」
  奉了組長交辦,依法傳訊三人到案。因證據齊全,坦承供認犯行。豈知,數日後游某又自動到局,提出案發當天都住宿台北縣永和旅社,顯然是偽造,意欲脫罪逃避刑責。
  因此,我在游某後背輕拍,給予暗示警告。約過十餘分鐘,游某偽稱:背部被拍後,胸部疼痛,要求用藥止痛。因我係初任,臨事經驗淺薄而相信,即速到中藥行,購買內傷中藥供其服用。
  事後經查,游某受同案共同被告的教唆,以詐賭不移送法辦,做為不提出傷害告訴的交換條件,我予以斷然拒絕。游某便利用地檢署開庭時,提出私人醫院開具的診斷書,及旅舍住宿證明,以刑求逼供、屈打成招的罪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事發後,游某每隔三、二天,便叫同案另被告許某,到我主持的賽鴿協會辦事處,以言詞百般恐嚇威脅。後經秘密裝設錄音機,套出整個聯合栽贓的過程。另據游某房東證實,身體受傷,係夫妻口角互毆所傷,與員警辦案完全無關。分局便以公函,向醫院取得診斷書。
  檢察官依據警察局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確認係聯合串證栽贓,庭上給予當場告誡,就以罪證不足簽結。我也在公理與正義的維護下,幸運逃過此劫。〈李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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