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五年前後,由內政部分發至青島市從事警察工作的人員,共有三大類:一為中央警官學校第十七期畢業學生。二為裁軍後轉任警職的軍官(當時稱之為「軍官轉」)。三為特種警察訓練班(「特警班」)第六期畢業的學生,合共計有數十人之多。
三類人員報到後,均由警察局發佈人事命令,名之為:「實習員」,實習期限一年,並以搭配方式分派工作。
而實習員,則未賦予任何實際的勤、業務,也沒有專人教導,完全依據個人的體驗與領悟。
青島市的警察局編制有限,出缺可謂微乎其微,補實也就機遇難得。若獲補實者,可說是幸運中的幸運了。(李文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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