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六年我就任金門縣警察局長不久,一天我見一位同事,騎乘機車而後頭拉著一隻狗,正汪汪大叫!我詢問得知,是要拉去撲殺,多麼恐怖。
據當時情況,部隊移防後所養的狗,未能隨同帶走,變成「流浪犬」,而且數量繁多,四處流竄,影響環境?生,因此撲殺這種野犬責由警察局執行。每撲殺一頭繳交了狗尾巴,即獲獎金一百元。
我認為警察勤務繁重,台灣地區撲殺野狗責任早由衛生單位負責,故我即向縣政府據理力爭取消,獲得縣長同意撲殺野犬責任,改由鄉鎮公所建設課村里幹事執行,而每撲殺一隻,獎金亦提高為二百元。以後我又報請縣政府取消不合時宜之長期由警察人員查報違章建築之責,因為在台灣地區,違建亦早由縣政府建設單位執行,亦獲縣政府同意。
撲殺「野犬」及查報違建工作,先後獲得取消,因而使我警察人員可全力維護治安,治安績效日積月累增加,亦可增加警察的風評與社會信譽。〈黃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