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觀初識
 
 



  康德主張:道德作為一種誡命,本身沒有條件。例如,人之誠信單純只為誠信而誠信,才符合道德的要求。遵守道德法則的人,無疑處於最自由狀態。此即金剛經所謂的無所住心。如果是為名譽或利益而誠信,這種誠信就稱不上是道德。例如,梁武帝廣建佛寺,禮敬三寶,因有所求而被達摩認為無功德可言。當然也不符合康德的道德標準。
  道德必須無所住心而又有具普遍性,對於凡人而言,簡直比登天還難。康德因此又主張:道德行為的實踐,具有下列三個公設:
  一是自由意志:在神學的道德觀上,強調人的可選擇性。主張行為評價在動機不在結果。可以選擇為善卻為惡,固然不符道德要求。然而,無可或不能選擇而為惡,亦難以道德非難,蓋無期待可能性也。前者如刑法的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後者如無責任能力者行為不罰。
  二是靈魂不朽:要求具有幽暗欲望的人類,在有限的人生踐行道德。假定靈魂不朽、生命永恆,無疑是最完美的誡命。佛教的因果輪迴、基督教的永生、不同宗教各種樣態的天堂地獄觀,本質上無疑都在勸人踐行道德行為。
  三是上帝存在:康德從形式邏輯推演,證成上帝不存在、或者說上帝是否存在涉及二律背反,無從證明。然而,基於道德實踐的必要性,他卻主張上帝存在。這種主張有兩層意義,積極來說,全能的上帝保證人類至善至美至真行為具有可能性。消極來看,當末世來臨,人類在世的善惡行為,上帝會進行公正審判。宗教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民間信仰的舉頭三尺有神明…… 等等,勸人踐行道德行為形式雖異,本質皆同。〈莊忠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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