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在課堂裡教大學生和研究生之外,我偶而也受邀到培訓單位客串,教法官和檢察官等法律界人士。時間一久,略有薄名;有些司法機構,在安排培訓課程時,會指定我講授「法律的經濟思維」。
不久前,課間休息時一位檢察官問我,他們手上有一個案例,開了幾次檢委會,一直不能決定,該用什麼罪名提起公訴:一對年輕夫妻不睦,常爭吵嘔氣;後來,先生罹病而逝。男方家屬很不平,帶著棍棒到家裡,把家具等打砸一氣。然而,在過程中發現了一些金銀細軟,就強行帶走。女主人報警,而且聘了律師,希望檢察官能以「搶劫罪」起訴亡夫的親友。搶劫是重罪,以「搶劫罪」起訴,適合不適合呢?
以我 (經濟學) 的背景來看,這個問題並不特別困難。當初,刑法專家們在商議刑法的各個條文時,腦海裡少不了有一些「標準情境」。在設想「搶劫罪」時,可能是月黑風高的攔路者,也可能是白晝亮傢伙「要錢要命」的狠角色;但是,絕對不會是親戚之間,因為洩憤、見財臨時起意的作為。因此,用「侵佔」或「搶奪」,可能要比用「搶劫」更貼近這個家庭糾紛的原委。我的回應,似乎稍有幫助。沒想到,最近聽到另一件官司,又讓我產生類似的聯想…
一對年輕夫妻,彼此商量後,合作賣淫。男的當仲介和馬伕,女的出賣肉體。公安逮人之後,面對難題:女的賣淫,相對簡單明確。可是,男的呢?如果以「仲介賣淫」處理,一旦罪名成立,刑期可以達5年以上。相對的,如果以「共同賣淫」處理,拘役15天/勞役罰鍰。5年和15天,可是不小的差距。關鍵所在,就是「配偶」能不能算是「仲介」?
對於這個案例,和前面「親屬間搶劫」的難題一樣,有一個明確的切入點。在研擬刑法的「仲介他人賣淫罪」時,「標準情況」大致是憑藉暴力威嚇或其他手段,逼迫女子賣身。仲介賣良為娼,使弱女子受到心理和肉體的雙重剝削;因此,重判5年,殺雞儆猴。然而,夫妻共同賣淫,女的並沒有受到肉體和心理上的剝削。先生的「仲介」是事實,但是和刑法制定時所設想的「仲介」,顯然大相逕庭。
由這兩個案例中,還可以提煉出兩點重要的啟示:首先,一件事物的意義,是由其他事物襯托而出,在想法學(律)問題時,不妨先試著找一個有意義的參考座標;對照之下,容易彰顯問題較完整的面貌。其次,台灣最高行政法院知名法官帥嘉寶的智慧結晶:法律,只是一個點。而真實世界的案例,往往涉及一條線,一個平面,或一個主體。如何由生硬的法律條文聯結到豐富多樣的大千世界,必然先要對社會現象有深入的了解!(熊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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