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代議制度下由立法委員透過多數決通過經由總統頒布生效的,但無論良法、惡法皆須經過大法官會議檢視,憲法的原則與價值不是執政者或是立法機構說了算,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不是橡皮圖章,更不是行政或立法機關的附庸機構!大法官會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迄今業已作成七六九號解釋,其中不乏許多宣布違憲立法的解釋,無論是在威權或是民選總統時代,大法官會議代表守護憲法精神並作為行政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所保障人權的價值是不分種族、身分、職業或宗教等,更重要的,大法官會議透過推翻多數決立法以表彰法治國精神之所在,並宣示真正通過憲法檢驗的法律,是不容枉法政策及口號所凌駕!
舉例而言,戶籍法曾規定換發身分證須按捺指紋;刑訴法曾規定檢察官本有羈押權;道交條例曾規定計程車駕駛經判有期徒刑後一律吊牌;羈押法曾規定律師辦理接見羈押被告時得予以監聽、錄音;人民團體法曾限制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主義者皆不得設立團體。然而,這些法律後來都走入了歷史成為灰燼,而這些法律的共通點,皆是經由立法院議決並經由總統頒布的惡法,其實法律並非鐵律,多數議決下的法條亦不代表著合憲合理!立法院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在權力分立制度下,大法官會議則有推翻立法作為捍衛憲法價值的超然任務!縱然法律制定係經過間接民主所為的意思展現,但是法律是否合憲當需要大法官會議做最後檢視判斷,而檢視判斷的審查義務並非流於政治或改革口號所能遮蔽,違憲審查機制係非常專業超然的權力制度,憲法守護雖係漫漫長路,然而堅信守護的路上團結就是力量!憲法價值就是真理!
〈編按:作者為執業律師,亦即蔡鈞傑律師事務所所長,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碩士(專攻憲法、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民事經濟法學博士班研究。〉(蔡鈞傑/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