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行為的善惡
 
 



  人在呱呱落地後,即為了延續生命,滿足生理需求而努力。並為捍衛社會化的自我而奮鬥。單就個人而言,行為並無好壞。
  行為所以被評價為善或惡,係出於人類營團體或社會生活所需。大體來說,符合團體或社會多數人期待的行為,就是善,否則,有可能被視為惡。從存有觀點來說,並無所謂人性本善或本惡。行為本身的善惡好壞,是社會評價的結果,並非行為本質所致。
  團體、社會或國家評價行為的好壞善惡,是個變動發展的過程,隨著不同時空甚至處境而異,古今中外並無一致的標準。即使同一團體、社會或國家,不同時期或處境,也會有不同標準。承平或戰時,評價自是有異。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逐漸演變出一些比較一致的評價標準,例如,基本人權的不可侵犯性;然而,還是有強調國家安全或族群意識而戕害或貶抑人權者。
  團體、社會或國家評價行為,理應以是否造成傷害為主。然而,即使是傷害,也有實質或抽象之爭。除此之外,評價亦有可能出於想像的傷害,例如,以妨害善良風俗而禁公娼;亦有僅因行為少見、奇特或被視為怪異而被認為不善,例如,人們容易鄙視精神病患、身體殘缺或言行活動不便者、同性戀者,並將他們的行為視為不善等等;亦有將妨害統治階層或特定團體利益的行為視為不善者,例如,反革命罪;亦有基於虛幻的民族意識,而將分裂或獨立行為視為惡者;亦有屬於冒犯當政者主觀意識或威權而被規訓懲戒者;亦有基於宗教信仰而將異教徒視為惡者……等等,可謂不一而足。
  除了侵犯基本人權者外,行為被評價為惡,大致是多數人對極少數者或強勢者對弱勢者所為,本質上,係由權力大小或人數多寡而決定,未必基於行為本身的實際惡性,非常容易導致眾暴寡、強凌弱的結果。
  人非上帝,要將他人行為評價為惡,甚至立法加以制裁,必須極為謙抑而謹慎。畢竟,有些被認定惡的行為,只因異於常態而已,稱為異常猶可,連負面評價為偏差行為,都似嫌過分。(莊忠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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