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都很好,祝福圓滿成功!也祝福各位代表會員、在座的我的長官、同事、同學全都身體健康、生活幸福!更歡迎大家回到了娘家,我感到非常高興!
我們加入警察團體,不管現職或退休,都是警察人員,都是一家人;我們的眷屬、親朋、同學…也都有此同感。現在大家享受的美好生活,就是各位退警同仁努力的成果,社會、機關、團體也都有這種共識。
當然,社會不斷在變,就大型來說,像是陳抗、團體衝突、集體遊行訴求…等等,都由警察維護及保護安全,奠下良好基礎與榮譽,非常難得與可敬!不可否認,警察執行職務時,容易受到拒絕、辱罵甚至傷害,為避免「異風」突起,警察的斷定都不同,而執法公權力受到損傷則是必然的!又如盤查被拒,開單後只罰三千元,而酒駕則能罰到九萬元,不合情理,也傷害了法律責任。所以,我建議要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三千元罰款提升到一萬至三萬元。同時要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註),以保障警察的尊嚴。
大家也知道政府的績效,警察為七六%,在政府機關中占第二位,非常難得而光榮,這也是各位在職時建立了良好基礎,一棒接一棒獲得的成果。
我不久以後也要退休,太太也和我研商了,退休後要做些有益社會的事。當然我會加入退休警察大家庭,與大家默默為團體效命,也讓退警團體更加溫暖、熱鬧、有趣。
註:台灣地區在民國卅八年五月頒布戒嚴,至七十六年七月五日解嚴,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係於卅四年四月公布頒行;解嚴後,包括「懲治叛亂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除,惟獨保留「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繼續實施!而且「刑事訴訟法」業已頒行,其中對檢警關係已有規範,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徒留及實施戒嚴時期之法規,於今日社會豈可適用?
再說,「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規定,市長、縣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亦即於辦理司法偵查執行事件,須受法官、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此更與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精神明顯相悖。
是故,「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即廢除。 (耿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