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行政訴訟
 
 


  今年七月一日起政府實施年金改革,退休軍公教人員因權利遭受侵害而採取復審或訴願等救濟行動,依據法律規定,如果復審或訴願被駁回(司法院釋字第 243號謂復審相當於訴願,故以下部分內容僅用訴願一詞),可以進一?採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之權利,那什麼叫做行政訴訟呢?茲就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做一簡單之介紹。
  行政法法諺有云:「有權利,斯有救濟」。當人民認為國家(政府)的一個行政措施違法侵害到他的權利時,人民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因為是國家的公權力措施 ,是一種國家(政府)的行政行為,所以被告是國家(政府),也就是一 般所稱的「民告官」。行政救濟分為訴願和行政訴訟個階段,通常我們採取先內部救濟(訴願)後外部救濟(行政訴訟),內部救濟就是先讓行政機關有一個內部反省的機會,如果你的訴願有理由,行政機關承認自己違法,就會撤銷原來的處分;如果認為你的訴願沒有理由,就會駁回你的訴願。而你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訴願決定時,可更進一?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所謂高等行政法院和高等法院不同,因為我個採司法二元主義(訴訟制度),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分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掌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行政法院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分設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第一審程序(包括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和第二(上訴)審程序(最高行政法院)。
  那為什麼不採取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呢?因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原則上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所稱「私法」如民法, 所稱「公法」如憲法、行政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建築法、大學法等)及刑法等。所稱「公法上爭議」即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所生之爭議。主要內涵包括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及其所衍生之爭議(僅有少數公法爭議依法律規定不適用行政訴訟)。例如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審定退休金所引發的爭議就是公法上爭議。故《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訴願法》均有規定不服復審或訴願決定者,得於法定期限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又因為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等四種,而到底要選擇那一種訴訟?判斷上會有一些困難,以年金改革為例,政府重新審定退休金的行政行為,在行政法上稱為行政處分,如不服這個處分,就要請求將這個處分撤銷,回復到原來的那一種狀況,所以應該提起撤銷訴訟。坊間有人主張要去告銓敘部、提出存證信函或陳情請願等行動,這樣與法律規定行政救濟的方式有所不符。
  提起撤銷訴訟應繕具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法院受理訴狀後即為審理,首先會審理行政訴訟的提起是否合乎法定要件(稱為實體判決要件),必須符合一定要件,法院才能針對有沒有理由的實體問題來做審查;如果程序要件不符的話,法院會以不合法(程序)裁定駁回。如果被裁定駁回,就不會再進入實體審理(判決);如果程序要件符合的話,就會進入實體審理。法院若認原告之訴無理由,便以判決駁回之;如果認有理由,便判決原告勝訴。
  因此,軍公教人員已採取的訴願如果被駁回後,採取行政訴訟向法院提出訴狀時,首先要檢查是否合乎法定要件,諸如:法院有無管轄權、原告有無當事人能力、代理人之代理權有無欠缺、提起行政訴有無超過法定期限或起訴有無不合程式等,如果有上述不合規定的情形,會立即被法院程序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會定期間先命補正。
  行政法院提出之訴狀經審查認合乎法定要件後,即進行內容審理程序,也就是要審查撤銷訴訟的特別實體判決要件,包括:一、客觀上必須有行政處分的存在(銓敘部的重新審定行為即行政處分)。二、原告必須主張因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退休金所得被減損)。三、必須是有提起起訴願而未獲救濟(被駁回)。四、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接到訴願、復審決定書次日起 2個月內提出)。五、訴之利益(權利保護之必要):當事人必須適格,具有當事人能力。
  目前如有參與訴願、復審者,假如被決定駁回而有不服,在接到訴願、復審決定書次日起 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大致都符合撤銷訴訟的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至於訴狀應如何填寫呢?行政訴訟的起訴狀有一定的格式,行政訴訟法有規定應記載之內容,司法院網站有提供書狀範例及行政訴訟相關規定可資查詢。其實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和訴願、復審大致相同,論述可以援引訴願、復審書之內容。值得注意的事,行政訴訟之標的是「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而訴願之標的則是「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利」。其所謂「違法」是指這個行政處分違反信?保護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至於「違憲」是指這個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條違反憲法規定。至於是否「違憲」?因保訓會及法官都無違憲審查權,只負責審查有無「違法」。因此,訴願及行政訴訟時之論述都可主張行政處分是違法;但行政訴訟可以在訴狀末尾或出庭應訊時,請求法官向司法院聲請釋憲。至於訴訟審判程序,因限於篇幅不在此論述。
  行政訴訟對一般人來說是會有些陌生和困難,如果委請律師代理或參與共同(集體)訴訟,會節省訴訟之時間與金錢;在此也建議已經提訴願或復審者,如果訴願或復審決定遭駁回時,仍應提起行政訴訟,一方面以此表示對年金改革的不滿,另一方面也是對自己基本權利的維護。 (黃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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