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決定後的行政訴訟問題之簡述
編按:本刊於353期〈107年5月號〉闢登「復審專欄」,甚受讀者同仁喜愛與讚譽,謹此謝謝。應讀者之邀,本期起「復審專欄」題為「復審後救濟專欄」。按:同仁接到保訓會的復審決定書,若是被駁回者,得在法律限期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何作法?特請黃國珍組長再詳作解說。
退休公務人員於今〈107〉年6月11日起,已陸續接到銓敘部等機關的退休金重新審定函(行政處分書),若於規定時間內提起復審者,至遲在3到5個月內會接到保訓會的復審決定書。如果是被駁回的話,得在接到決定書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謂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是指退休金的審定機關(被告)所在之高等行政法院。以退休警察人員為例 ,凡是由銓敘部或內政部(警政署)重新審定退休金者,均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由各市、縣政府審定者,則應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那麼什麼叫做行政訴訟呢?一般來說,我國的訴訟制度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行政訴訟適用於公法(行政法)上的爭議, 是在政府機關與人民之間有關公法案件爭議時的一種訴訟,大是人民或團體去告機關,而不是告機關的個人。行政訴訟的種類分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四種。目前退休人員所提的是撤銷訴訟,撤銷訴訟的要件是要先提起訴願的先行程序, 對於行政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等)退休金重新審定的處分表示不服,請求保訓會撤銷這個處分,如果保訓會決定駁回,可以再提行政訴訟,請求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保訓會的復審決定和銓敘部的行政處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43號解釋指出:復審等同於訴願),訴願是一種內部(行政)救濟程序,而行政訴訟是一種外部(司法)救濟程序。
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行政訴訟時必須繕具行政訴訟起訴狀,並繳交訴訟費用新台幣4000元(如果勝訴時可以領回)。
2.為了減少訴訟麻煩,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提起共同訴訟(又稱集體訴訟)。該條規定簡述如下: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二)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也就是說,你必須是同樣都是因為退休金被銓敘部重新審定而使權利受到損害,經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被駁回的相同事實和法律上之原因。
三、綜據上述法理,有關行政訴訟事項,建議如下:
(一)可採10人或10人以上為一組,共同委請律師代理訴訟。訴訟費用新台幣4000元及律師費(另計),由上述人員平均分攤。
(二)因為行政訴訟的聲明(主張)是要撤銷保訓會的復審決定和銓敘部(內政部、市縣政府)的行政處分。所以由銓敘部審定者可以同一組、內政部審定者可以同一組、同一市縣政府審定者可以同一組。
(三)共同訴訟(集體訴訟)不以在同一機關或同職等、退休金同額等為限;但必須是同一審定機關,因此,盡量以職等和俸級相同者編成一組。
(四)因為願意提起行政訴訟者人數眾多,且訴訟案件絕大多數隸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應訊往返車程耗時甚多,建議由各市縣退警協會就有意願參加者先予編組,並就地洽聘律師代理訴訟或選定當事人出庭。
1.如果認為律師費用太高,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9條(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規定辦理,也就是集合多數人(10人至40人均可)並自行選定其中之一人至五人為全體之代表人出庭。
2.行政訴訟出庭論述內容大致相同,可蒐集各相關單位所發表之文章論述,並請準備事先可能答辯之資料。
六、每個人行政訴訟必備文件:銓敘部(或內政部)處分書、保訓會復審決定書、身分證等文件之影本。
提起行政訴訟後,法律並沒有規定多少時間內必須審理完畢,但如果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非常龐大,研悉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或許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有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會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人民的財產權和訴訟權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故法諺有云:「有權利,斯有救濟」。退休人員行使行政救濟,並非對政府體制的衝撞與挑釁,而是憲法賦予人民的一種權利。「權利是爭取來的」、「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依法賦予之權利須及時有效的請求,才能得到法律之保障。期盼本文能對退休警察人員有所幫助,讓大家對退休金年改後之行政救濟問題,有更進一步的瞭解,進而維護自身的權益。(黃國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