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請求事項及其事實與理由
 
 

 

  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榮退的王化榛先生,鑑於所謂「年金改革」之事、時、實均各違法,無視九二高齡愁思,日夜力寫「復審請求事項及其事實與理由」卓文,向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辯說,將該文刊出。〈編按〉
  一、請求事項:請撤銷銓敘部於民國107年5月17日發文,部退一字第1074399084號函,自民國107年7月1日重新計算復審人每月應領之退休所得給與 (年息18%之優惠存款本息還原原本息)。
  二、事實:復審人於民國80年服務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任警監二階一級副局長,申請自願退休,獲准於同年2月1日生效。為配合政府政策選擇一次退休,退休金存於台灣銀行,按月領取年息18%優惠存款利息迄今(按當時台銀定存利率16%)。 退休不久,發現選一次退與選月退,金額相差甚多。如選月退,可領實物代金,三節有慰問金,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政府調漲薪資,也可隨之調漲退休金,且本人往生配偶可領半數月退俸,且所領全部免稅,再則月退俸領五年即相當一次退所領金額,於是向人事單位交涉改領月退。但人事單位回應,選定退休金領取方式後,中途不得變更,復審人只得自認選錯,尊重規定。又查復審人服務年資40年,但退休金上限只計算30年,退休金被削減10年。
  民國104年,政府透露軍公教勞各種退撫基金入不敷出,不久將面臨破產,欲修改退撫法令,乃召集各類軍公教警退休人員開會座談商討因應辦法,由行政院人事總處召集,復審人被退警會推為代表與會,人事總處推出之腹案為:民國84年以前退休者,不予變動,84年以後退休者,以多繳少拿延退為原則,多繳延退不適用已退人員。但與會代表一致認為,不反對修法,但堅決反對溯及既往。新法應只適用新進人員及現職人員在修法後之年資,否則即屬違憲違法。此案即被擱置。
  三、理由
  (一)政府以修改年金之名,實質上乃修改軍公教退撫法,大砍軍公教警消應得之退休金,因年金另有專法,即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7年公布施行,只適用於非軍公教警消之國民。此次政府對外大喊「修改年金」,所修卻是與年金無關之軍公教警消退撫法,實名實不符。
  (二)政府於民國84年大修軍公教退撫制度,將恩給制改為儲金制。即84年以前,軍公教退休撫卹款項之來源全部由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支應。但自84年以後軍公教之退輔金則從軍公教每月薪資中按比例扣除,若干金額同時政府也按月若干比例之金額存入軍公教個人之專戶,由政府成立基金會保管操作應用,以其收益併入基金,以擴大基金基礎,類似人壽保險之制度。此一制度經過政府精算,可以百年不衰,如有虧損,必為操作運用不當,理應由政府負責,不應將責任轉嫁全體軍公教身上。更何況復審人於民國80年退休屬舊制之恩給制,退休俸(利息)不在公教撫卹基金之內,其盈虧與復審人無關,基金破產更不應算到84年以前退休者頭上。
  (三)選擇一次退休人員所領退休金由政府與台灣銀行簽約,存入台銀享有優惠利息,年息18%(按當時台銀定存16%,而其放款利息23%,市場利息有高達30%者),且此一利率不受市場利率之波動而變動,但市場利率下降時台銀所受之損失,由政府貼補台銀,穩賺不賠,政府雖在利率下降時,要貼補台銀差額,但比支付月退者所支出之退休金省下更多款項。且84年修法後,18%已成夕陽條款,一次退領18%者,人數逐年減少,不足以威脅政府財政負擔。又銓敘部處分書雖未將18%優惠存款年息降低,但卻將存款本金中之養老給付逐年減少利息,減少兩年後歸零。經查該養老給付乃由警察機關於民國43年因當時待遇菲薄,有眷屬者一旦家中發生事故,借貸無門,乃發起每月每人自薪津中扣3%存入專戶,做為警察互助,有急需者可在專戶中預借,分期歸還,後被中央人事主管單位知悉,乃仿效推廣至全國各級公教人員,並名為養老給付,退休時領出存入台灣銀行可享18%年息優惠定存,納為退休俸之一部,作為早年公教人員待遇低,退休俸依法應包括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一併計算,但政府食言,退休俸只計本俸不計其他現金給與,年資又只限30年處理,剝奪公教人員合法權益後,政府人事主管單位良心發現,將公教人員多年自提之養老給付准退休公教人員存入台銀享優惠利率,以補償過去對公教人員之不平,此一德政,乃退休公教人員退休給與之一部分,自不得廢除變更,否則政府應賠償公教人員所受一切損失。
  (四)復審人於選定一次退休後,發現一次退休所領金額加上18%優惠存款利息扣除利息所得稅,比之領月退者所領金額差距很大,因此洽請人事單位改為月退,人事單位回覆,選定退休金領取方式後,法令規定,不得中途改變,復審人只得承受、尊重法令。如今政府何以可以更改法令,片面決定削減退休人員退休俸及不得變動之優惠存款本利,豈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五)查警察人員之任免、考核、遷調、俸給、官等、退休、撫卹等,立有專法,即「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規範,依法執行多年,不適用公務員退休撫卹法。今政府雖經立法院修正公務員退撫法,大砍公務員退休金額,但對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隻字未修,更未廢除,警察人員無論現職及退休人員,理應仍照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領取俸額或退休金。因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為特別法,公務人員退撫法為普通法,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且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明定警察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有關警察人員之退休撫卹在本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自應適用本條例,不得適用其他法規,故本條例未修正退撫規定,自應仍適用本條例,而不適用其他法規。正如此次修法,軍人即不受規範,應修法後依條例辦理,警察與軍人性質類似,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未修正,不得適用他法。
  (六)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每四年改選一次,政黨輪替已成常態。政黨輪替非改朝換代,政黨輪替,仍在同一國號、同一憲法下運作,也是國祚的延續前一政黨所訂之法令規章以及對內對所簽訂之一切契約、條約均繼續有效,新政府應概括承受。新政府對不符其政策、理念之法令,固可修改,但對內對外所訂之契約、條約仍必須承認,不得片面修改或廢止,修改之法令不得溯及既往,此乃最重要原則。新政府對前此退休之軍公教警消退休金,即應繼續支付,不得停止或變更,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生活權之規定。凡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現今執政之政府擅自片面修改軍公教退休法削減退休人員之退休給與,顯已損害退休人員之財產權與生活權,新法已違反憲法,應屬無效。其公然違反法律之信賴保護及不溯既往之原則,對其依新法所作之處分自屬無效,請予撤銷,以保障復審人應有之權益。
  (七)眾所周知,新加坡為一城市國家,但其競爭力及政府效率,在國際上歷年均排名數一數二其原因在於極為重視公務員素質。國家公務員待遇高於一般企業,故人才均願投向政府任職,政府因有高水準公務員,效率提高,競爭力才能提升。我國數十年前,也仿效新加坡做法,不斷為軍公教人員加薪提高待遇,使人才樂於做公務員,並網羅不少旅外科技人才回國服務,使國力大幅提升,成為亞洲四小龍之首。不意近幾年來新政府上任,藉年金改革之名修法,大砍退休軍、公、教、警、消人員退休俸,使年邁退休軍、公、教、警、消老來頓失生活憑藉,不得已上街陳抗,但政府置之不理,影響所及,使現職人員心寒膽戰,無心工作,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下降,報到率也下降,其中尤以危險勞力之軍、警、消三類人員缺員更為嚴重,政府此舉造成如下之國安危機:政府修改軍公教退撫法大幅削減退休人員退休給與,不顧信賴保護原則溯及既往,失信於民。古云:民無信不立,必使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今後政府推動任何政策或頒布任何法令,均難信守,也難推動,將使成效不彰。
  造成現有人才紛紛出走,另謀他就,而新的優秀人才裹足不前。政府缺乏能創新發展之人才,國家競爭力必然下降。根據瑞士洛桑學院最近公布之世界各國競爭力排名,我國已從去年之14名下降至17名,而大陸則從去年之20名上升5名至15名超越台灣。
  政府大砍軍公教退休俸,使軍公教老年生活失去保障,既打擊現職人員士氣,亦憂老年生活無著落,較安分者利用公餘兼作投資理財儲蓄工作,對公作難免分心,如操守不良者,則可能利用權勢,作斂財之工具,因不能養廉,將使公務員紀律蕩然,後果更為嚴重。
  軍警消為安內攘外之兩大支柱,因其職務屬危險勞力,平時已難吸引青年意願,又加少子化之衝擊,更少人問津。今更加大砍退休俸,更是雪上加霜,使軍警消三者嚴重缺員,如何安內攘外?
  上列四端,而國危矣。為挽救即將日漸崩傾之國家唯一之道,即政府之覺醒,立即廢除新制,恢復舊觀。但政府對巨大之陳抗,均視若無睹。基於 鈞會乃對公務員遭受不公不平之待遇時,唯一能平反之機構,故懇請 鈞會如認同復審人所言尚合法、合理、合情,即請秉於正義,良知與法治,斷然撤銷銓敘部對復審人重新計算存於台灣銀行年息18%之優惠定存本息之處分,恢復民國107年6月30日以前之本息,還復審人公道,非僅個人之微薄權益得以保障,實關係國家命運前途,恭請裁奪。

〈王化榛〉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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