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察消防人員年金改革權益
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辦
本件係內政部致函本總會,說明警消工作性質特殊,深具危勞性,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與軍職人員較為相似,相關權益應予考量,內政部將持續關心警消人員權益事宜,適時為警消發聲,並請相關主管機關重視與考量。(編按)
內政部 書函
臺北市天津街1號2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內人字第1071701231號
級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總會為爭取警消人員年金改革權益,於107年4月11日及23日分別至本部陳情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貴總會就旨揭事宜陳情建議事項,因涉公務人員退休、待遇制度等,係分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主管權責,本部業於107年4月20日以台內人字第10717011571號書函,將陳情書轉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退休及待遇制度建議事項研議參處;至所提警察偵查權部分,業於同日以台內人字第10717011572號書函,將陳情書轉由本部警政署依業管權責研擬後續妥適處理方案,並均副知貴總會在案。
二、貴總會為全國警消人員權益事項所做之努力,本部敬表尊重與肯定。本部一向秉持照顧警消同仁之立場,積極維護並爭取同仁權益,且警消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並深具危勞性,有別於一般公教人員,與軍職人員較為相似,相關權益事項應予個別考量。本部將持續關心警消人員相關權益事宜,適時為警消人員發聲,並請相關主管機關重視與考量。
正本: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副本:本部警政署、消防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