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扭轉台北市民的觀感,為了使台北街頭煥然一新,我們第一期到憲訓中心代訓的同學,五十六年十月,畢業後有一百個分發在台北市交通隊(改制前)服務。
其中卅個派在四分隊,隊址坐落在長安西路十三號一間,那是低矮破舊的鐵皮屋。分隊部門口擺著一座小崗亭,一位慈祥的婦人在賣公共汽車票及香煙、愛國獎券等。
某日下午七時許,兩位同學(以下簡稱甲、乙)相偕要徒步到崗服勤,婦人說:「少年家,晚上八點就開獎,剩下兩張獎券,你們幫忙買了。」
甲乙兩人便各掏錢各買一張,而乙未做記號也未抄下號碼,就將他的獎券交給甲放在一起保管。當晚十時下班,兩人都忘了此事。隔天醒來,甲想起獎券,便隨手拿出一張交給尚在夢中的乙。
詎料,當天中午報紙一到,發現乙那張獎券中了二十萬元大獎。當時我們的月薪才七百元,要不吃不喝廿年才有廿萬元。而二十萬元當時在台北市可以買到一棟二樓的店面。
怎麼辦?依情理法分析:
獎券是兩人分別而非共同購買。乙將獎券寄放甲處,既無做記號,也未抄下號碼,無法認定那一張是誰的?中獎那張獎券,是在已開獎十二小時後,甲親自交給乙。因此於法於理,乙均站得住腳。甲無話可說,只有訴之於情,但雙方都年輕,乙是否會給甲吃個「紅」,就不得而知。
那天同學小張從台北到高雄找我,兩人小酌,無意中我提起這件半世紀前,幾近「天方夜譚」的往事,仍然嘖嘖稱奇。
「甲現在可好?」我好奇的問。
「靠退休金勉強生活,但身強體壯。」
「乙呢?」
「擁有三家店舖」,小張突然放低音調:「可惜十年前就去世了。」
驟然,我目瞪口呆,啞口無言。 (陳順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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