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選舉辦法已作部分修正
八月上旬前完成第十屆代表選舉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鑒於會員人數逐年增加,又因個人會員中增列永久會員,為健全會員代表大會會務之推動,並建立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會務推展體系,及為免出席代表大會代表人數過多而勞師動眾,並符合個人會員中永久會員之代表性,故予修正會員代表選舉辦法部分內容。
修正後之條文二:大會代表之產生,依下列分類及名額,由本總會及各市、縣(市)協會指定之時、地由所屬會員直接選舉之:
(一)直屬(個人)會員代表:本會直屬各連絡組,其會員在五十人以下者,選舉二人,超過五十人以上每五十人增選一人,如有餘數超過二十人再增選一人。
直屬(個人)永久會員代表:本會直屬各連絡組,其永久會員在六人以下者,選舉二人,不足三人者選一人,超過六人以上每六人增選一人,如有餘數超過三人再增選一人。
(二)團體會員代表:各市、縣(市)協會會員在二百人以下者,選舉二人,其超過二百人者每一百人,增選一人,如有餘數超過五十人再增選一人。
修正後之條文七: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各協會、組自行印製,並加蓋圖記及各協會理事長、組長之印章後生效。
修正案經總會第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報奉內政部備查。第十屆會員代表選舉作業,將於八月上旬前完成。(編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