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冷漠罪」
 
 

 

  西門町雙屍命案兇手陳福祥,在桃園一棟住商大樓的住家落網,住戶同感吃驚!其實,都市人都住集合式公寓住宅,鄰舍之間大都不相來往,甚至十分冷漠。
現今法律,無法將「冷漠」的旁觀者予以加罪,只能在道義上給予規勸。不過,要是在唐代,這些冷漠的旁觀者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發生強盜及殺人案件時,被害之家及鄰舍「同伍」(五戶為一伍)及「比伍」(鄰近的五戶),都必須立即向官府報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盜竊罪,則比照這一刑罰,減刑二等。當罪犯劫持人質時,「部司及鄰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意謂:當看見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質時,警察及鄰居不衝上前搏鬥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兩年。
《唐律疏議•捕亡律》規定:「警察人員」在道路上追捕罪犯,當追捕者因勢單力薄而無法制伏擒拿罪犯,因而求助於道路上的行人時,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鄰居之間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義務。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如果看見發生火災而不報告、不撲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議•雜律》載:「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其刑罰比照失火罪減二等執行。假如失火罪徒刑二年,那麼發現火災不報告或不撲救者,則要判一年徒刑。
(林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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