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槍手」「懷彈自爆」等震撼名詞逐漸在列國中傳出以後,我們不妨插一腳,先談談執法者開槍的時機問題。
記憶中,在我們這一代經常穿甲種服裝時,每次開槍雖不致必上法庭,至少是要經過大會檢討。例如某單位嚴重的暴力案逃嫌,被保安隊員擊斃後,原機構代表就質疑「格殺勿論」是否過當?所謂飛賊高金鐘,在第七次被警察抓到送往法院時,值日檢察官羅必達說了句玩笑話:「你們怎麼還把活的送來?」哈!像那樣的法官並不多見。
如今在現行法令下,警察的「開槍」依然存有「人制」意味,例如稍早曾有在戶口查察時,槍傷通緝犯事件,機警分局長立即改變勤務表巡邏查察,免去刑責。直到目前,如果發覺對方有「動武」跡象,而且事後証實他身上有槍,對於執勤者的「開槍傷人」,在網路上能否仍然獲得全票?不無存疑呢。
(翟世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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