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的互助會,又叫請會、打會、做會或呈會,法律上為合會。不知起源於何時何地。我小時候,記得老北京人就已有這種民間互助會。發起的人稱為會首,參加的人按月出錢,直到參加的人都標會一次為止。不計利息,那時沒聽說有惡性倒會發生,完全是靠信用和品格在維護。
老舍在「駱駝祥子」小說寫到祥子想買一部車子,則拉車掙錢不必租車。但苦無本錢,有人便為他出主意︱起上一個會,每人兩塊錢,二十個人就湊足了四十塊,買一部二手車,只要能拉也就成了。
依照我國民法債篇,已把民間互助會納入規範。規定二人以上即可,限制會首及會腳的資格,須訂契約,記載履行事項及保存、起會、標會的日期與辦法。另外,有個不成文的遊戲規則:即不得遲繳、拖欠會款,不得與會外債款互抵。故昔稱的「地下錢莊」已合法化。而且不必物保、人保,也不必看人家的臉色。只是在台灣「倒會」之事常有所聞,是美中不足之處。【編按:互助會或說為東漢龐德公所創,惜無文獻可考。或說起源於晉代竹林七賢,因江蘇、安徽曾經盛行七人輪會的「七賢會」。較具體的是敦煌文獻的記載,在唐代時期,隨著佛經由印度傳進中國,是印度人互助借款的方法。根據《新唐書》一九七卷記載,民間互助會在唐末已具雛形。對互助會有興趣同仁,可參閱曹競輝先生所著《合會制度之研究》一書。】
(李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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