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六年元月,筆者由台灣省警務處督察調任台東縣警察局長,任職期間臨深履薄,努力從公,清廉自持。待同仁則如手足,提升部屬數十人之多,從未收受任何餽贈。
為期激勵,凡工作績優、偵破刑案者,均從優發給獎金,並承蒙台東縣長鄭烈鼎力支持,從寬編列獎金預算。尤其破例為各分局、分駐(派出)所、消防分(小)隊、戶政事務所安裝冷氣機,追加預算二百多萬元,令筆者非常感念。
內人林玉蘭女士,依規定擔任台東縣警察局婦聯會主任委員,全力向彰化縣親友收取舊衣物,及向台東縣地方熱心人士勸募經費,購買棉被、白米、食油等,贈送台東縣原住民及貧困老人,贏得樂善好施口碑。
基於職責與立場,有些事筆者亦甚執著。有次警務處前處長于春艷到台東縣巡視,夜宿知本警光山莊警察招待所,看到隔鄰之「知本大飯店」將遊覽車停放於警察招待所內之空地,乃囑筆者飭屬申請太麻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加設鐵線網,知本大飯店便請託縣議員出面要求拆除,筆者難以照辦,結果在縣議會開會時,遭到質詢為難,而筆者自覺磊落。
筆者將屆六十歲屆退年齡,承蒙羅前署長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調升為保警第一總隊警監副總隊長(可至六十五歲退休)兼中區基地指揮官,負責中部地區七縣市支援處理群眾事件,乃得以返回彰化居住,每天按時上下班,且又得以公費出國赴紐澳考察,並攜眷參加,可謂大慰暮年。
民國八十年十月間,奉調警政署交通組長,以迄退休。
(陳振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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