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律制度與台灣的不同,台灣的法治是職權進行主義,乃法官問,你答。美國的法治是由陪審決定有無罪,法官找法律條文。在德國,更採取參審制度,由人民三人、法官二人組成。日本戰後派學者法官到世界各國考察研究後,採一本主義,起訴書、不附前科、家庭背景資料,交互審問,為當事人主義,法官聽訟,但偶而可插問矛盾,不審訊。
我民國八十年自台北縣警察局退休,即依親移民來美國舊金山。第二年接到佛利蒙法院通知當陪審員,我很高興,以為當陪審在考公民課時可佔便宜。別人則勸我,「你是綠卡,還不是公民。英文又不是很好,不要去當陪審。」我就寫報告請辭而獲准。
第二次,我住在聖荷西,法院通知我中選陪審。那時我已八十歲,年事已高,請託老人中心社工員幫我申請耄耋之年不能勝任陪審之專函,經法官審察批准了。
最近我女兒秀芳,接到加州首府法院通知,中選陪審,她很害怕。一旦當選為陪審,一切訴訟程序均須參與,自己工作不能做,還要擔心時間、講話、法律、社會權益。她想起父母均九十歲,需要她照顧。在法官面試當天,老爸還要到醫院抽血。故懇求法官免除當陪審;獲准。
台灣近來鬧司法不公,洪仲丘命案更立法對軍法作重大變革,一般刑案由法院審理。故洪案在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認洪為意外死亡,輕判,由是更喊出司法不公的高分貝抗議聲。
又張德正毆打前妻案,被判拘役卅天,也喊司法不公。而駕車撞進總統府事件轟動社會。如台灣立法改革採陪審制,可否免除司法不公之說?
(張崑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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