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能不立刻報警?

 
 


  民國八十四年,我前往台北市敦化南路的葉財記大樓辦事,事畢後,搭電梯下樓至政府某單位辦公廳樓層時,進來二女一男,三人對話,一個說:「那女的活該!臉上還流血,誰要她亂交男朋友。那女的,與前男友已談判快一小時了!」

我立即向該三人詢問:「那女的,傷得嚴重嗎?」

  他們一聽,馬上停止對話。抵達一樓,我快速步出,自葉財記大樓大門右轉到巷子內便利商店前,拿起公共電話話筒,按下一一○報案專線按鈕。

  通話完畢不到五分鐘,兩輛鳴著警笛(車門「信義分局」)之警車抵達葉財記大樓門口,六名員警在大樓門口保全帶領下進入大樓,我則返回住家。

  當天晚上八時,我仍惦念著此事,乃詢問電信局一○四查號專線,接著就以電話聯繫勤務中心,向值班員警詢問今天下午三點鐘的「凶殺案」,不知道處理得怎樣?

  原來,該男女是朋友關係,女的要分手,男的不願意,兩人在公保處樓層外之太平梯旁,自下午二時談判至警方抵達。女的右臉被男的畫了一刀,流著血,後來被警方送往附近醫院。男的聽到警鳴聲,立刻沿著太平梯跑掉了,警方正循線抓人。

  信義分局勤務中心員警謝謝我的報案,員警說該小姐之辦公室同事無一人報案。

PS:當時我是某社區管委會的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恰任職該政府單位科長。我與信義分局員警結束通話後,立即電話詢問主任委員,為何無人向警方報案?該科長答說:那是私人感情糾紛,我們外人插不了手!

  過了兩個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管委會要求一樓四個住戶拆除違建。主任委員表示,其房屋所有權已轉為其太太擁有,故他無資格擔任主任委員,我因此升為主任委員。
  第二天我去拜訪違建四戶,要求違建停工,否則,管委會將函請臺北市政府建管處拆除!

  該四戶毫不理會,繼續施工。管委會乃以公函向臺北市政府建管處舉報該四戶之違章建築事宜,結果被要求拆除違建,並予以罰款(無名氏)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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