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訴法第一五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所以,雖明知其有犯罪事實存在,若缺乏証據,只有繼續蒐証依法偵辦外,別無他途。
民國六十二年間,在下服務於南市警局刑警隊,奉命偵辦一件妨害婚姻及家庭的案件,告訴人張君僅在告訴狀中,指控其友李君與乃妻王氏通姦的犯罪事實,而乃妻亦坦承姦情(未對乃妻提告),但狀中並無提供任何人証、物証或其他佐証,李某亦矢口否認,更向本組承辦人陳同事嗆聲:「你沒我ㄟ法。」如此有恃無恐,或有高人指點?
承辦人與我商量,問我有何高招?我沉思了一下,想起在官、警兩校接受教育時,已知人體各項器官中,多多少少有一些特徵,例如:胎記、痣、斑點、疤痕,或先天缺陷等,若下體有明顯特徵,往往即可成為偵破案件的關鍵。
因此,我與張妻商談,請她在與李某溫存時,注意其下體有何特徵?她很坦白,很合作,思索一下即說:「有一種怪癖,即做愛做一半時,會忽然中止,坐在床上休息片刻,吸一支煙,再繼續那檔子事。因休息時,兩人裸坐在床,發現李某龜頭有幾處黑色斑點,其大小、形狀、數量及分佈位置,均能詳細記住,即刻由承辦人陳同仁找她製作筆錄。
李某被移送台南地檢處前,還不知道我們已有萬全準備,再一次向本組同仁嗆聲:「你們沒我ㄟ法!」無知已極。
承辦檢察官開庭偵查,李某仍像在本組偵訊時一樣,矢口否認。檢察官於是請來法醫驗証,與本組訊問張妻的筆錄所描述情狀完全吻合,証據確鑿,無法狡賴,始啞口無言,坦承一切,且被當庭諭令收押偵辦。
時光易逝,一轉瞬間此案已歷四十載,因李某囂張自大,案情又富趣味性,所以仍記憶猶新。
(陳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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