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三年,我任某分局刑警,獲悉責任區內有流動性大賭場,即告知該轄區派出所所長,並說已聚賭半個月了。
已知賭徒來自外地,皆由計程車接送,我當機立斷,喬裝成農民模樣,偕同一位同事騎舊機車前往。到了車行,打聽清楚,白天沒有賭,要到晚上才賭。又查知主事者的名字及地址,便即前往,是一座農家大戶。我一邊走一邊故意說:今天到那裡賭博,因對方在連骰暗裝了磁石,被詐輸了五萬多元。
同事唱和說:「那賭場是地方有力人士『正派』經營的,可安心多了。」
走到近該農家客廳,對方聽到了似是知道我們來意,即招呼我們入座喝茶。談話中得知,賭場常換地點,今晚換到東側約一公里××的家,要去那家只有一條小路,而且是獨立戶,也有人站崗把風,非熟人帶路無法進入,很安全。
我們由專人指點,到該處查看,遇到一名正在田園工作的農民,謊稱要買蒜頭,他指路明確,我們據以前往調查後返回分局。
組長聽過報告,決定趁夜間調度十多人分乘兩部車出擊,並作指示:(一)三人一組,互相支援,行動保密,不得抽煙及使用手電筒。(二)離賭場約五百公尺處下車,靜靜地走田徑循田埂前往,接近時先檢視門戶,待妥善後一起進場。
果然查獲數十賭徒,一人都未被走脫,賭具賭資及抽頭現款等俱全,人犯分兩批帶回分局依法偵辦。
嗣經駐區督察員調卷閱覽證實,並稱許我們盡職,否則該賭場被民眾密告,警察有包庇嫌疑,繪聲繪影,傷害警察形象。近日走訪原辦案組長,閒談而提起此事,是我畢生難忘的經驗。
(吳聘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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