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下旬,發生三灣國中女學生遭色狼強暴案,正是苗栗縣議會開會期間,議員以治安議題質詢警局周局長之光,認為學校女生不敢到校上課;各報也連續刊登。周局長答詢有信心在最短期間破案。
周局長因而要求頭份李分局長鳳洲要積極偵破,專案小組由分局長督導,專案小組成員中,分駐所唯一乙等特考及格的一等警員即是筆者,每天負責搜山訪問居民,發現可疑人事物,晚上即向局長報告。
三灣鄉是個寧靜樸實鄉鎮,鄉民多為農茶為主,早出晚歸,生活勤樸。專案成員經過一週不眠不休努力,未發現可疑人事物。
第九天,搜山訪問摘茶的民眾告知,有三名青少年徘徊可疑,於盤查後無明顯証據,登記後釋放。下午筆者搜山,發現水溝中有水鞋一雙,水鞋內有衛生紙染有血液,帶回分駐所,經刑事人員研判,有可能是色狼用過的遺留物,立刻再傳該三名青少年,均不承認犯案。經組長拿出水鞋內的衛生紙,其中一位自知法網難逃,承認強暴經過。經驗血符合,真相大白,伏首認罪。
翌日各報刊登,三灣國中女生遭強暴案偵破。校長、鄉民、國中全體師生既高興又難過。三灣鄉也就恢復已往的平靜。(石春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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