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憶八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在美國出生尚未能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的孫女,列為受撫養親屬免稅額之一,豈料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以其未在同一戶籍為由,予以剔除,但是我確有撫養孫女之事實,而是尚未辦妥戶籍登記,乃據實函請該分局按實重核。
未幾該分局復以「經查郭雅方(我孫女)在美國出生為外國籍,不合申報免稅額。」然依現行國籍法第一條「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規定,何況已為她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再度函請該分局復議。這回該分局函復意旨居然倒回原點。
接連訴願、行政訴訟及申請釋憲。迨至司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一○五九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申報撫養親屬免稅額,限於同一戶籍違憲。當天曾發布新聞,好友見報訊息,頻傳函電喝彩,令我欣慰。
但台中縣警察局田督察長建台還戲言我是刁民,擬抬舉提報我列為治平專案對象,我即將戲就戲,假裝受寵若驚,不禁相互莞爾。(郭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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