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項鍊失竊之謎?
 
 

    
  民國五十七年,電影名星或歌星巡迴各鄉鎮登台表演,盛行一時。
  有次在斗南戲院,一位女明星隨片登台演唱後,夜宿斗南永安大旅社。翌晨起床,發現失竊一條鑲鑽項鍊,很難過。由我受理偵辦。
  現場勘查,房間門鎖未遭破壞,室內亦無任何犯罪痕跡,更離奇怪事,與失竊項鍊放在一起,同樣值錢,尚有十二件珠寶飾品,為何原封未動?如果慣竊所為,顯然不合邏輯。研判旅社員工臨時起意,順手牽羊較符情理。
  然清查結果,竟無涉案對象。重新檢討,是否項鍊早在別處失落?未被物主察覺或藝人自導自演,製造新聞,促銷知名度。
  於是回頭過濾項鍊來源,最後佩掛時間、地點及見証人等相關資料,期待揭開謎團。結果還是徒勞無功,致使案情陷入膠著狀態。
  匆匆四個月過去,失主不滿未破案,公開投訴媒體:「警察找不出小偷并不重要,但社會大眾懷疑藝人謊報作秀,傷害形象及人格何等重大,警察應有義務出面澄清。」如此逼警破案招數,讓人尷尬不已。
  幸好不久即在當舖發現失竊項鍊,并循線找到斗南味香飯店許姓雜役涉案。經傳訊坦供:「案發當日,送夜點到旅社,得知崇拜女明星住宿×號房間,深夜二時許,難禁偷窺強烈慾望,藉熟知旅社環境,輕易潛入服務台竊取房間備用鑰匙,人不知,鬼不覺,滿足欣賞美人睡姿目的。臨走時發現珠寶箱,裝滿各式各樣珠寶飾品,順手拿走一件當紀念品。近日因手頭緊,把它典當週轉,還未贖回即被查出犯行,祈望偶像明星原諒。」
  至此項鍊竊案終於真相大白。
  誰知女明星乘機公開造勢說:「我的珠寶箱有大量白金、鑽戒,小偷不貪不取,只拿一條項鍊留作紀念,如此淘氣影迷,我願給機會,撤回告訴。」感人語言,不但搶走警察破案光彩,更把警察扮演冷血無情角色。但因竊盜屬公訴罪,怎能不法辦。但退一步想,警察原本就應任勞任怨,能盡職破案,總是一件難忘的樂事。 (林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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