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擔任警察工作三十五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在鹿港分局退休,因長期擔任外勤工作,壓力大,血壓亦偏高,尤以任分局長職務長十餘年為最,故雖未屆齡,為健康著想,遂下定決心申退。退休後,經友人推荐出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亦稱公道伯。
有關調解委員的制度,係藉由委員們的威望與信譽,動之以情理,勸導雙方因糾紛案件相互退讓,達成和解,以減少訟源,為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中重要的一環。
根據調查,全國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每年調解成功的民事糾紛案件,約在萬件上下,對減少各法院工作量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所以「公道伯」之設,用意極好。
筆者初任委員時,覺得不太習慣,經過一星期的摸索、調適,始慢慢適應,每當接案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總是為賠償金額爭執不休,這時公道伯先要安撫他們的情緒,然後說之以理,因此金額自上百萬調降到數十萬元,甚至更低者也有。當看到雙方高高興興離開,各委員皆會感到無限欣慰︱今天又做了一件功德。
目前各調解委員會接受的案件,以車禍、債務糾紛、家庭問題、土地糾紛或法院轉介案件為主,而以車禍案件居首,可以看出我們的交通教育,亟待加強。
筆者在此略述調解經驗如後:
例如遇到較棘手的案件,筆者會先看對方身分證統一號碼英文字母及其口音,判斷其為何地人,再加以「牽親拉故」攀關係,而說「我們是同鄉」,或以前曾在其家鄉服務等接上關係,就可拉近距離,效果有時還蠻不錯。
又如賠償金額,雙方往往會為數千元爭吵得面紅耳赤,筆者會對求償者說:「那點小錢由我來出好了。」話一出,對方會不好意思地說「怎麼可以給委員出錢呢?」並即表示願意和解。
有次筆者同事遇到一件車禍調解案件,其中甲車逆向行駛撞到乙車,明顯是甲車不對,甲方願意賠償乙方,唯乙方的車齡已超過十五年,竟獅子大開口要甲方賠四十萬元,而保險公司只理賠九萬元,雙方金額差距過大,相持不下。乙方參與和解的有五名年輕人,其中一人屢將上衣掀起,露出刺青,且欲毆打甲,適筆者經過發現,即予以制止,該案經甲蒐証後,由當地警方依恐嚇罪嫌移辦,竟由車禍衍生出「案外案」。
案件調解方法,技巧很多,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筆者四年多來所分配的案件,在同事的配合下,大都能調解成立,圓滿解決,實值得欣慰、慶幸,心情很是愉悅。筆者退而不休,繼續為民主持公道,成為一個快樂的「公道伯」。
(張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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