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令中雖有國賠條款,因為申請困難,績效不彰,警察執勤常有殃及無辜民眾之例,在記憶中有一次,地方教會聚會所在會後,忘記關好擴音器,夜闌人靜樓上住戶不堪其擾,洩忿式的電告一一○有槍擊要犯,不知情霹靂小組破門而入,發現誤會以後,悻悻然而去,修復大塊玻璃的錢,要由教會自付,怨言在所難免。最近又有一則新聞,警察追捕煙毒犯在亂槍中,把停在路旁的私家車打了兩個洞,當然不會報導修車費問題。
亂槍打鳥的追捕方式,固然不值得鼓勵,而畏首畏尾又是「緊急狀況」的絆腳石,因而遊戲規則就需要彈性訂定,例如籃球場上打架要罰錢,連「板凳」球員也不准離座,棒球戰況進行到「兩在壘」時,不能再投四壞,犯者要扣薪水。
早期的服勤信條,以及現行的四大使命,都有防止危害和促進福利的規範,自然不該無故給人民增加損害。至於「有故」的損害,扣薪自屬不宜,公賠難以立法,怎麼辦呢?(翟世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