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法律界有一個經典問題:三個探險家,AB和C在沙漠中偶遇。A跟C有世仇,決定借機謀殺C,他偷偷在C的水壺裡下了劇毒。B與C亦有仇,也想殺害C,但他不知道A已經有所行動,趁C沒留神,B在C的水壺底上鑿了個洞。不一會,裡面的毒水就漏光了。因為缺水,當天夜晚,C死在沙漠裡,離營地只有一英里。誰是凶手?
你也許會說,A是凶手。但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藥無關。斷定B是凶手也不容易。B把毒水從C的水壺中排掉,延長了他的壽命。要是沒有B,C一喝下劇毒就會死亡。而不可能堅持到晚上。如果C早點兒趕到營地,他就不會死,B則成了他的救命恩人。雖然C最後沒有及時趕到營地,但那不是B造成的。
社會學家以此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以倫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懷歹念,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而從法律上考慮,不同的陪審團和不同的法官,將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就不同。(梅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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