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涉及洗錢案,一、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因所洗錢數極大,成為新聞焦點。
所謂洗錢,乃是將贓款透過國內外管道變為正當錢財,我國法律對單純洗錢,過去並無明文處罰,直到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才修正公布實施「洗錢防制法」。國際間也在最近幾年才重視世界性洗錢案,洗錢除涉及犯罪外,對國家稅收損失也甚大。
過去的洗錢案,多是將不法所得金錢設法投資於正當行業,或至國外賭場換取籌碼再提出,如果案發,可推稱是在賭場的贏錢。現在的不法所得鉅大,可偽稱匯往海外投資。
根據二○○○年為G二十組織公布避稅天堂的黑名單,除維京群島外,尚有開曼群島、百慕達、巴哈馬、列支敦士登、安道蘭、摩納哥、巴拿馬等,甚至香港、新加坡等都是。這些都是「海外投資」的著名目標地,如扁案,開始是由瑞士的反洗錢組織艾格蒙通知我政府而案發,它是屬於國際反洗錢行動委員會(FATF)而設立。在我國的「洗錢防制法」中,也明定為防制國際洗錢活動應互惠通報及調查等規定。
關於洗錢的定義,我國在防制法中第二條有具體的說明即:「(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至於洗錢行為之處罰,最重可處七年以下徒刑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可謂甚嚴。但對扁案如此巨額洗錢案,恐怕不是嚴不嚴問題,這正是新聞百播不厭的原因所在。
(育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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