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一件台美車禍的解決
 
 

  約民國五十四年,筆者在美軍憲兵組任聯絡官,發生一起重大車禍。美軍PX運貨大卡車,在汐止鎮路上撞死一名自行車女騎士(十九歲)。乃母親見女兒被撞死,傷痛之餘,要求賠償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少女父已亡故),美方則要求鑑定肇事責任。原來該女孩在汐止鎮快車道上逆向行駛,在轉彎處被從丁字路口轉彎過來的美軍貨車所撞。論理,卡車責任較小。唯女孩已死亡,當時國人觀念是,汽車撞死人就是汽車的錯。乃母原本強悍,加之鄰舍撐腰,放言要抬棺到美國大使、美軍顧問團抗議。案經汐止分局及台北縣警察總局外事股兩度調解未成。因美只願付慰問金四萬元台幣,雙方僵持不下,乃報請省警務處協助處理。由省處外事科第三度調解,仍未解決,此時女方已採大動作,抬棺抗議,控訴美方無理欺人,事情鬧大,各方震動。
  那時,本人忽然接到警務處外事科「金牌電令」,張科長漢光命我務須盡速解決,說:「你經驗豐富,故請你來商討解決之法。」我盤算了一下,告訴科長:「約於兩周內應可辦結。」科長當時很感驚訝。
  經我幾度往返折衝遊說,女方漸漸鬆動,美方則根據本人建議,由副司令、軍法官(均為中校,司令為上校)及數位高級人員,隨同本人先赴喪家致祭慰問,並贈奠儀,終於在七日內達成和解:由美方共賠償新台幣二十一萬元,喪家無異議,結案。
  回處面報長官,長官笑逐顏開,從寶座上站起說道:「吾就知道非儂(你)不可嘛!了不起!了不起!劍萍,謝謝你。」(謝謝了事),所以,無記功,無嘉獎,妙的是,年終考績仍列「乙等」。因為當年在打考績前,派在軍用機場查驗組(臨編)組長面見科長一句「機場的風度來希!」(上海話︱機場的風大得很),考績給「甲等」。「介之推不言祿,祿亦弗及。」誠哉斯言。
  回想此案何以到了我手,就敢誇下海口,而且就能快速解決?原因不外:一、本人在外人心目中已確立良好形象,認為李某是公正的,也不是好欺的。二、在國人傳聞中,李某不怕外國人,不會偏袒外國人,常為國人爭利益。三、知己知彼,百戰百勝,衡情度理,說服雙方,如此而已。(李劍萍)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社址:台北市天津街1號2樓  電話:02-2396-0930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V.O.P. 建議最佳瀏覽解析度 1024X768 IE 5.5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