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某派出所執行定點酒測勤務,林某(化姓)駕車經過遭警方攔查。經檢測,其酒精濃度未超標,惟車內另有四位友人皆已酒醉不醒。經查,該五人在基隆廟口飲酒歡聚,正欲轉往下一攤途中被警方攔查,掃了酒興。林某因自知酒測未違規,態度強硬,與警方當場爭論不休。車內友人亦以台語高聲叫囂:「警察檢察證件,是什麼碗糕?」為其助陣。
值勤員警見一車醉漢,難以溝通,當場失去耐性,將五人一併帶返派出所製作筆錄,擬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妨害公務裁罰。
然依該條文第一項規定,必須為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有:「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且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始得構成要件。林某等人僅為酒後失言,雖語氣強硬,惟尚未達「言詞相加」的法定標準。是以,對於無違法情事者,處理人員應調整自身情緒與態度,依法行政,勿意氣用事,以免誤墮違法、違紀之深淵。
在處理公務時,唯有堅守法理,摒除情緒,方能真正實踐正義。倘若案件處置無瑕疵,當全力支持,共同維護社會秩序;若發現錯誤,則應即時更正,絕不容許遊走法律邊緣。(李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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