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血淚期待

 
 


一一四年三月廿四日,立法院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法律案通過的咨文,移送至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我們期待多年的正義、陽光即將呈現。不禁讓我想起去(一一三)年的六月十一日,在總會秘書長楊崇德的積極奔走協助下,我們一起到立法院中興樓,面見吳宗憲召委,吳召委事前並請牛煦庭、黃建賓委員一同參與,他們熱情地打開了第一會議室的門,一起和我們為本修正案開會討論;吳召委尚未坐下即說:「立委為你們警察爭該有的權益,怎麼不見警察自己站出來發聲?」我即刻回應說:「在職的警察立場尷尬,人在屋簷下有口難言,即使換了首長也一樣!我是中華民國退休警察協會總會的總會長,能代表全國警察、退休警察發聲、維護警察正義的。」會議討論交換意見十分契合,時間又經過了九個月,楊秘書長卻等不到這個遲來的正義而離世,令人唏噓淚流!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案的咨文,雖已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等待公布施行,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相關之規定:

行政院依下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本案或許順利通過,但也可能經過覆議再拖延,甚至或有大法官之類的釋憲而延宕。
因此,只有懇請政府(行政院)看看警察、消防、海巡不分日夜全年無休,冒著生命的危險,在街頭巷尾、深山僻壤、波濤洶湧的陸上海上穿梭奔波,為社會安寧國家安全,離鄉背井,離家離子,堅守崗位,救災救難,出生入死,一輩子的青春貢獻至年老退休。

  如今我們漸漸老邁,我們沒有多要求,只是請政府依約給曾是國家機器運轉的退休人員一點尊嚴與保障,請總統公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總會長/耿繼文)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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